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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情被办“0元购手机” 消协:合同不成立可取消!

时间:2021-01-12 08:07:39 来源:互联网 阅读:-

本报讯(华商晨报记者赵威)袁先生的老伴在袁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,为其办理“0元购手机活动”,袁先生认为该业务不合理,要求解除合同遭拒,引发维权烦恼。

近日,省工商局官方网站通报,经消协部门耐心调解,最终通讯公司同意消费者将合同手机退还,并把合同取消。

“0元购手机”惹投诉

合同撤销手机退还

辽阳市消费者袁先生的老伴在袁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,用袁先生的手机号在通讯公司办理了“0元购手机活动”,并以袁先生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。

袁先生得知情况后,认为该业务不合理,是强迫消费,并且办理业务时他本人没到场签字,该合同应该无效。袁先生要求把手机还给通讯公司,同时将合同取消,但通讯公司方面并不同意。

事后,袁先生到辽阳市消协投诉。接到投诉后。经消协部门调查,消费者袁先生反映情况属实。

针对上述案例,消协部门表示,《合同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合同成立是当事人经过协商、达成合意进而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。

消协部门认为,本案中,通讯公司为袁先生办理的“0元购机活动”,并非与袁先生本人协商一致所达成,合同也并非袁先生本人签字,因此该合同是不成立的。这一案例也提示消费者,当发现别人替自己签合同时一定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。

经消协部门耐心调解,最终通讯公司同意消费者将合同手机退还,并把合同取消,消费者表示满意。

“充话费送手机”投诉升温

运营商整改优化协议

根据消协部门掌握的情况,近年来,包括“免费送手机”等充话费送手机类活动引发的投诉逐渐升温。

去年11月30日,省工商局、省消协联合召开辽宁通信服务消费评议结果通报会,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,部分通讯运营商存话费送手机活动存在霸王条款、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经营者义务,违反了《消法》第二十六条和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义务的规定,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以及财产安全权。

针对上述问题,目前,涉事运营商已经整改,并承诺优化“存话费送手机”协议,允许消费者变更和解除协议,移动终端质量争议按“三包”规定执行。

连日来,记者走访沈阳多个通讯公司营业厅,部分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所谓的“0元购手机活动”即“免费送手机活动”,公司指定网点可以为客户办理免费赠手机业务。

记者调查发现,虽然手机无需花钱购买,但办理免费赠手机活动的客户,每月话费套餐设有最低消费金额,根据手机品牌和款式不同,月话费最低消费金额也不尽相同。

在合同签订环节,多家受访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,根据公司内部规定,办理免费赠送手机活动的客户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营业厅现场办理,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拍照存档,其他人不能代办。

沈河区南顺城路附近一家网点工作人员表示,为了防止和避免电信诈骗和合同纠纷,办理“免费送手机活动”的客户必须本人办理,合同上需要本人签字。

-提醒

选择套餐量力而行

勿盲目签订合同

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、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提醒消费者,选择通讯服务时,不要贪图“免费送手机”而盲目签订合同,应根据自身消费情况和承受能力,选择适合自己的通讯服务产品。

消协部门同时提醒消费者,选择通讯服务应注意事先了解通讯服务套餐的真实信息,包括套餐内的所有内容和资费标准,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套餐。

要认真阅读办理业务的合同、协议及企业的告示性条款,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到消协部门投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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